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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5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指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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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在徵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諾,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以獲得非法利益。本罪名為行為犯,不以損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標準。對所有以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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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所謂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係的單位。(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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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2、犯本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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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2-02-15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暴力千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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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較長時間凍、餓、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3、刑訊逼供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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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1、本罪與搜查工作中的錯誤行為的界限例如,偵查人員依法搜查時沒有請見證人到場,或者沒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婦女身體時不是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等,屬於合法搜查中的錯誤行為。2、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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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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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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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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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3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現役軍人為了保衛祖國,不惜遠離家庭,艱苦奮鬥,流血犧牲。破壞軍人婚姻的犯罪,不僅會造成軍人婚姻關係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為嚴重的是,它將影響軍人的思想,對於鞏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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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2、《勞動部關於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私營企業經營者不得打罵、虐待和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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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立法規定和實踐經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虐待罪與非罪的界限:1、從情節是否惡劣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標誌。根據本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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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2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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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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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2、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3、通過資訊網路實施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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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義的“用人單位”實施的犯罪,這些用人單位僅限於經濟組織。實踐中,對於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強迫招用職工勞動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本罪構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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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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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03
故意殺人罪名,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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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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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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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3、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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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3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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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5
1、本罪與一般打擊報復行為的界限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行打擊報復,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可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但報復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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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0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合通知》(已失效)二、以牟利為目的私自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方法粗野,傷害婦女身體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