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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任意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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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任意解除權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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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任意解除權的合同有哪些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n  一般認為,合同單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有:nn  1、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定做人;nn  2、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託運人(在貨物到達前);nn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無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權;nn  4、保險合同的投保人。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