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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概念
    發表於:2022-02-15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是指在戰時情況下,公民對國家、政府和武裝力量徵收、徵用其所屬的房屋、車輛、場地等作戰所需的物資,能夠提供而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
  •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司法解釋
    發表於:2020-01-25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十九條組織、策劃、指揮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或者積極參加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涉嫌下...
  •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概念
    發表於:2019-03-24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是指戰時有關生產、銷售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行為。...
  •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認定
    發表於:2019-03-24
    區分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兩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量刑標準
    發表於:2020-01-25
    1、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2...
  •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構成要件
    發表於:2019-03-24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裝...
  •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構成要件
    發表於:2020-01-25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非軍職人員)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是軍人阻礙執行軍事職務,不按本罪定罪論處。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
  •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認定
    發表於:2022-02-16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以“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科研、生產、銷售單位因不具備完成軍事訂貨任務的條件而拒絕軍事...
  •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量刑標準
    發表於:2020-01-25
    1、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戰時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概念
    發表於:2020-01-25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是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行為。...
  •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司法解釋
    發表於:2020-01-25
    暫無相關資料!...
  •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的認定
    發表於:2020-02-04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把握好以下兩個問題。一是不管偽造、盜竊、買賣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本身是否真實(如買賣的是偽造、變造的軍車號牌等),只要實施了上述...
  •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概念
    發表於:2020-02-03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是指徵兵工作人員在徵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將不符合條件的應徵公民接送進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構成要件
    發表於:2020-02-05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徵用管理制度。在戰爭期間,國家和武裝部隊根據需要,對單位和公民個人的房屋、場所、設施、運輸工具、工程機械等實施緊急徵用,是補充戰時迅速組建擴建部...
  •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構成要件
    發表於:2020-02-03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預備役人員,非預備役人員不構成本罪。根據兵役法規定的精神,“預備役人員”是指軍隊外服兵役的人員,包括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他們積...
  •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量刑標準
    發表於:2020-01-25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構成要件
    發表於:2020-01-25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2、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
  • 阻礙軍事行動罪構成要件
    發表於:2020-01-25
    1、主體要件本罪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非軍職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軍事行動而仍決意阻...
  •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構成要件
    發表於:2020-01-25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屬必要共犯,能構成本罪主體的只能是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
  •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立案標準
    發表於:2019-03-24
    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三次以上的;(二)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三)拒絕或者故意延誤重要軍事訂貨...
  •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立案標準
    發表於:2020-02-02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一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量刑標準
    發表於:2019-03-24
    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的認定
    發表於:2020-01-25
    (一)區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他們在犯罪的主體、物件、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主要區別:(1)本罪屬於...
  •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司法解釋
    發表於:2020-01-25
    暫無相關資料!...
  •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量刑標準
    發表於:2020-01-25
    1、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