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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2
《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洩露軍事祕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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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五條戰時臨陣脫逃案1、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在戰鬥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後,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2、凡戰時涉嫌臨陣脫逃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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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5
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軍事祕密法規,利用職務之便或以非法手段,非法獲取有關國家軍事祕密的情況、檔案、資料和實物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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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是指負有直接責任的軍人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軍隊房地產管理和使用規定,未經有權機關藉故依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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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2-02-17
故意洩露軍事祕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規,故意洩軍事祕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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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1、罪與非罪的界限行為人遺失武器裝備後是否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取決於是否具備“不及時報告”或者“其他嚴重情節”兩個限制性條件。只有具備了這兩個限制性條件之一,才構成遺失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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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5
(一)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軍職人員的特定身份,不具備軍職人員的特定身份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明知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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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5-06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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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我軍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軍隊的指揮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對於軍隊保持高度的集中統一,維護正常的內部秩序,保證自身安全,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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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遺失武器裝備罪,是指軍職人員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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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指處於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亦即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著職務上的隸屬關係,前者是後者的領導。隸屬關係是根據有任免許可權首長的命令建立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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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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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武器裝備肇事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情節嚴重,是指故意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或者在使用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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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軍隊醫務人員,一般是負有救護治療職責的軍職人員。法律對本罪的犯罪主體並沒有直接作出明文規定,但規定了“在救護治療職位上”。這一規定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從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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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一、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的零部件、備附件等的處理對此有幾種不同意見:一是從武器裝備的概念和效能來劃分,凡盜竊、搶奪完整的武器裝備而不是零部件,從而影響發揮武器裝備效能的,就構成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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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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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戰時自傷罪,是指軍職人員在戰時為了逃避履行軍事義務而傷害自己身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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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2-03-29
最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總政治部印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九條違令作戰消極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違令作戰消極罪是指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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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2-02-14
戰時違抗命令罪,是指軍人在戰時故意違抗上級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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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群眾工作秩序。我軍歷來有嚴格的群眾紀律,任何時候都要保護群眾的正當利益。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嚴重違反戰時群眾紀律,敗壞我軍的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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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所有參戰的軍人,但主要是擔負報告各種軍事情況任務的通訊、偵察、機要、監聽、破譯等人員。這些人員擔負著向上級報告軍情的特殊職責。其他軍人在特殊情況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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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這三種犯罪的物件都涉及到房地產,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應注意正確區分其界限。其主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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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一、本罪與拒傳、假傳軍令罪的界限本罪和拒傳、假傳軍令罪侵犯的客體相同,主觀上也均由故意構成,而且並列規定在同一條款內,因此要特別注意區別。二者區別:1、主體要件不同。隱瞞、謊報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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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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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軍人。但在司法實踐中,犯拒傳軍令罪的,主要是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如通訊、機要人員等,其他軍人由於職責上沒有傳遞軍令的義務,所以一般不能構成拒傳軍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