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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檔案、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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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儘管行為人的撞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於行為人採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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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一、罪與非罪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對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進行擾亂、衝擊等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後果。如果尚未造成上述後果的,則不構成犯罪,可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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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5-06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竊、侮辱屍體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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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一)主體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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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侮辱國旗、國徽罪,是指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砧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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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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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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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本罪是結果犯,需要造成“嚴重後果”才能構成,何為“嚴重後果”,有待於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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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多是會道門的道首、頭目、邪教組織的教主,以及神漢、巫婆等。會道門、邪教組織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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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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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資訊網路的安全。二、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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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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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並具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聚眾圍攻、衝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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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3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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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5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採取各種手段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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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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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17
1、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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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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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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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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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2-02-16
(一)主體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單位也可構成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二)主觀方面拒不履行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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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是指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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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2
(一)主體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的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這種竊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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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傳授犯罪方法罪指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