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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有無訴訟時效的規定?

欄目: 税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7W

一、税收有無訴訟時效的規定?

税收有無訴訟時效的規定?

税收沒有訴訟時效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税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定程序。我國税務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提起訴訟後,首先由一審法院進行審理,其正式的法定程序包括:

(1)宣佈開庭。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合議庭組成人員、訴訟參加人名單,告之當事人權利;

(2)法庭調查。包括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並判定其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宣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當事人各方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

(3)法庭辯論。由當事人各方陳述自己的理由和根據,批駁對方觀點和論據。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後由作為被告的税務機關及其代理人發言,最後由雙方展開辯論。

(4)合議庭評議。由三名以上的審判員或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作為獨立審判機構,通過民主討論來認定事賣,確定適用法律,決定合議庭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5)宣告判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以及時解決行政糾紛,提高辦案效率,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法律監督。二審的具體程序與一審程序基本相同。

二、税務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1、税務行政賠償訴訟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負有證明責任,其賠償請求基本和民事案件相同,即税務機關與行政相對人所處的位置是對等的,税務行政相對人有權利對賠償請求放棄、變更等處分權,因此對税務行政賠償案件可以採用優勢證明標準。

2、對税務行政相對人人身或財產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類案件關係到行政相對人生存權等其他權益,故應該適用證明標準較高的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採用該證明標準有助於加強行政法治建設,以更高要求規範税務機關的行政行為。該類案件,一般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税務行政處罰案件及適用聽證程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除了1、2以外的其他税務行政訴訟案件。由於行政法律關係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爭議,根據行政訴訟案件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這要求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負較大舉證責任,行政相對人負較輕的舉證責任,其大多數證明標準應採用比民事訴訟重、刑事訴訟輕的明顯優勢證明標準。

在當代的社會税務機關主要就是負責税務方面的一些重大的事項的,比如説徵收税收,還有就是繳納税收方面的一些罰款等,如果對於所作出的決定不滿意,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來救濟公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