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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税收徵收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為幾年?

欄目: 税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08W

一、檢查税收徵收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為幾年?

檢查税收徵收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為幾年?

税務查賬的時效一般是三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 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税收徵收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税款徵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查賬徵收。指税務機關按照納税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税率計算繳納税款的方式。適用於賬簿、憑證、會計等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税款的納税人。

(二)核定徵收。税務機關對不能完整、準確提供納税資料的納税人,採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税收入或應納税額,納税人據以繳納税款的一種徵收方式。具體包括:

1.查定徵收。指由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税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徵收税款的一種方式。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小、賬冊不健全、產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2.查驗徵收。指税務機關對納税人的應税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並據以徵税的方式。適用於對城鄉集貿市場中的臨時經營者和機場、碼頭等場所的經銷商的課税。

3.定期定額徵收。指對一些營業額、所得額不能準確計算的小型工商户,經過自報評議,由税務機關核定一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税附徵率,實行多税種合併徵收方式。

綜合上面所説的,納税是每一個納税人應該要盡的義務,只要在規定時間之內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肯定是會承擔法律的責行,而對於納税的機關也是需要及時的進行檢查,如果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沒有找到違法的情形,那麼將不會給予任何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