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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是訴訟時效有何規定?

欄目: 結婚 / 發佈於: / 人氣:2.53W

婚姻無效的是訴訟時效有何規定?

我們國家在婚姻方面規定的是非常嚴格,在生活中我們每一個人都必定在今後的過程中接觸到婚姻,所以説我們大家對於婚姻的話題是非常敏感。並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我們國家承認的有效的婚姻。那麼婚姻無效的是訴訟時效有何規定?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有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根據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2)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確屬無效婚姻的,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或者離婚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有訴訟時效的情形:

非自願婚在非自願方獲得自由後,一方發現受欺詐或受欺騙後,繼續與之同居滿六個月的;一方或雙方到達法定婚齡後滿六個月,或雖未滿六個月但女方已懷孕或生有子女的;屬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領取結婚證後滿一年的;患禁止結婚疾病在疾病治癒以後的;有生理缺陷無性功能,婚前欺騙、婚後發現後繼續與之同居滿一年的,或雖未足一年但不能提供醫院出具的不能醫治的醫療證明的;以及結婚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提供有效的結婚證書的。

因重婚請求婚姻無效之訴的,不受時效限制。

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近親屬”是法律中經常出現的一個概念,根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提出。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當事人雙方死亡的,由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對於婚姻無效的是訴訟時效的方面規定在我們的國家法律規定中有明確的表述,對於無效的婚姻往往是其中的一方受到了威脅脅迫之後發生的婚姻關係這種就是屬於無效的婚姻。我們國家規定的是需要提起訴訟的,訴訟的時效其實是沒有時間的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