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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徵管法訴訟3個月的追訴時效合理嗎?

欄目: 税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3.15W

一、税收徵管法訴訟3個月的追訴時效合理嗎?

税收徵管法訴訟3個月的追訴時效合理嗎?

這是不合理的,税務查賬的追溯期一般是三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 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税收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麼?

所謂税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税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税法的嚴肅性和國家徵税的權利所採取的税收強制手段。這不僅是税收的的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內在要求,也是税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當今各國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規中賦予了税務機關必要的税收強制執行權,以確保國家徵税的有效行使。

中國《税收徵管法》第40條賦予了税務機關必要的強制執行權。根據此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的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扣繳、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起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內。

税收訴訟案件,追訴期三個月是不合理的,税收的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税務機關採取税收管理措施無效後,為了維護國家徵税的權利所採取的強制手段,包括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留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