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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件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税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3.94K

行政訴訟法》司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税收案件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注意: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注意: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

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為前提。行政管理相對方提出複議申請是因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的活動。

簡單來説: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與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發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活動。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是兩個並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着區別,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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