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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位權無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1.46W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發生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以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為目的。債權人代位權的產生,以合法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如果是非法的債權,比如賭債或者買賣婚姻發生的價金債權,本身不合法,因而也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並不同於此等非法債權,只不過是喪失勝訴權,屬於不完全債權,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債權人的受領並不構成不當得利。

關於代位權無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原則上不能夠作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發生基礎。

當然,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但問題的關鍵是,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債權人也不能再請求強制執行。因而,債務人乙怠於行使其權利,縱然使其責任財產本能增加卻沒有增加,債權人甲也不能再代債務人乙之位行使其權利。

原因在於,此時債務人乙的責任財產的多寡已經與甲沒有關係了,甲如執意代位行使乙對次債務人丙的權利,即屬於對於債務人(乙)事務的不法干涉。由此可以説,債權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成為不完全債權,這時該債權的效力即變得不完全,其效力缺失的部分不僅包括債權的執行力,而且包括債權的部分對外效力,債權人代位權便在其列。

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因而,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如果債務人予以確認,則可以因此使該不完全債權轉化成為完全債權(債權的執行力復活),雖然該債權所附的擔保權並不能當然地隨之復活。債權的執行力復活的同時,其對外效力也一同復活。此時,該債權既然恢復為完全債權,自然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發生基礎。

一部請求與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代位權訴訟中,涉及到兩項債權,即甲對乙的1萬元債權和乙對丙的2萬元債權。甲提起代位權訴訟,本身就屬於對自己債權的主張,應當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之列,因而,可以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另外,甲代位乙向次債務人丙主張乙的債權,既為法律所允許,對於乙對丙的債權而言,也就屬於一種權利行使行為,也應當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因而,原則上説,在代位權訴訟場合,所涉及到的兩項債權的訴訟時效都可以發生中斷的效果。進一步的問題是,如果涉及到“一部請求”,相應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如何中斷?

債務人的債權額超過債權人的債權額,債權人所可代位行使的以其債權額為限(一部請求),對於超過的部分,是否亦因代位權訴訟的提起而一併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就時效中斷的理論基礎而言,學説上有“權利行使説”和“權利確定説”的爭論,前者系自實體法的立場出發理解時效制度,後者則是自訴訟法的立場理解時效制度。

由上可知,當代位權失去效應的時候,我們不能強烈要求債權人履行他的法律義務,但是若他能主動承認債務的存在性,那麼代位權重新生效。要注意不是代位權無訴訟時效,而是行使代位權沒有期限,直到債務被收回為止。當我們要求一部請求時,要充分考慮自己的權利能不能全部得到,一旦生效,就算債務中斷。想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請至365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