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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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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2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是指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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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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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2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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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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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是指戰時有關生產、銷售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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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一)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爲人是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二)主觀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屬於軍用標誌的情形下,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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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把握好以下兩個問題。一是不管僞造、盜竊、買賣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本身是否真實(如買賣的是僞造、變造的軍車號牌等),只要實施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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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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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兵役法》第六十一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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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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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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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2-02-14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是指過失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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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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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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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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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2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軍人逃離部隊是違反軍紀軍法的行爲,仍然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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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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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是指在戰時製造謠言、宣揚失敗情緒、擴散各種危害作戰利益、蠱惑軍心、擾亂軍心的流言蜚語,使部隊喪失作戰能力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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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條組織、策劃、指揮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或者積極參加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致使軍事管理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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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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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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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屬必要共犯,能構成本罪主體的只能是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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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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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1、僞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