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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一、關於本罪的定罪情節《刑法》對本罪的構成沒有規定情節、數額、後果等方面的要求,但並不等於只要實施了本法條規定的行爲就一律認定爲犯罪。綜合案情分析,行爲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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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行爲人故意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都構成犯罪,如果行爲人是由於過失而誤寫、錯填票證有關內容的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同時行爲人雖繫有意僞造、變造金融票證,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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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1、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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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一、客體要件犯罪客體。該罪與內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對證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行爲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優勢進行信息不對稱的交易,不僅是違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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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一、與非罪的界限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以下兩點:(1)行爲人購買僞造的貨幣或者以僞造的貨幣換取的貨幣數額大小。如果數額不大的,則不構成犯罪。(2)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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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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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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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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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四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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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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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5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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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的價格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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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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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僞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僞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僞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僞造信用卡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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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3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管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僞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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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03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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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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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5
(一)主體本罪是特殊主體,僅限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信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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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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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1、主體要件本罪主體通常是貸款人,但若擔保人、銀行職員等幫助貸款人出謀劃策,掩蓋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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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出售、購買僞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爲出售假幣的數額外,現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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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1、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誤收假幣數額較大的,在這類案件中,行爲人雖然誤用假幣的數額較小,但因缺乏對假幣的明知,因此不夠成本罪。發現誤收假幣後而使用的,這是一種明知爲假幣而使用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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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僞造貨幣罪,是指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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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2-02-14
(一)主體要件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自然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僞造貨幣後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構成僞造貨幣罪,而並不實行數罪併罰,因爲持有、使用是僞造行爲的自然延伸,不單獨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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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