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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作案應該如何認定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6W

一般具備下列基本特徵的,屬於團伙作案:

團伙作案應該如何認定

(1)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2)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

(3)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