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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量刑標準
    發表於:2019-03-24
    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概念
    發表於:2020-02-05
    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軍事祕密法規,利用職務之便或以非法手段,非法獲取有關國家軍事祕密的情況、檔案、資料和實物等行為。...
  •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司法解釋
    發表於:2019-03-24
    《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構成要件
    發表於:2020-01-25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我軍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軍隊的指揮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對於軍隊保持高度的集中統一,維護正常的內部秩序,保證自身安全,充分發揮...
  • 戰時違抗命令罪的認定
    發表於:2020-01-25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不是故意違抗作戰命令,而是由於客觀條件限制行為人不能完成戰鬥任務的,或是執行錯誤命令而導致戰鬥失利的,或者違抗的是上級與作戰無關的指示的,不構成違抗作戰命令...
  • 逃離部隊罪司法解釋
    發表於:2020-02-05
    《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的認定
    發表於:2020-02-04
    認定本罪時,要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客觀上都可能因未盡職責而造成嚴重後果。其區別在於前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基於部隊友鄰關係而產生的,而後者所未盡的職責...
  • 戰時違抗命令罪量刑標準
    發表於:2022-02-14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概念
    發表於:2020-02-05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指軍人及非軍人非法出賣或者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
  • 武器裝備肇事罪概念
    發表於:2019-03-24
    武器裝備肇事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 虐待部屬罪立案標準
    發表於:2020-02-03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2、致使部屬自殺的;3、虐待三人以上,或者多次虐待部屬的;4、虐待傷病殘部屬的;5、誘發案件、事故的;6、導致部屬一...
  • 過失洩露軍事祕密罪量刑標準
    發表於:2020-02-02
    1、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規,過失洩露軍事祕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戰時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
  • 戰時自傷罪量刑標準
    發表於:2022-02-16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戰時自傷罪概念
    發表於:2019-03-24
    戰時自傷罪,是指軍職人員在戰時為了逃避履行軍事義務而傷害自己身體的行為。...
  • 戰時違抗命令罪立案標準
    發表於:2020-01-25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總政治部《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戰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擾亂作戰部署或者貽誤戰機的;(2)造成作戰任務不能完成或...
  •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概念
    發表於:2020-01-25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立案標準
    發表於:2020-01-25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指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撓軍隊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凡涉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的,應予立案。...
  • 軍人叛逃罪立案標準
    發表於:2019-03-24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因反對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而出逃的;2、掌握、攜帶...
  •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立案標準
    發表於:2019-03-24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將編配的武器裝備改作其他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
  •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認定
    發表於:2019-03-24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一般情況下,軍職人員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產的,就具備了本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本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按軍紀...
  •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構成要件
    發表於:2020-02-04
    一、客體要件                                                                               ...
  •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量刑標準
    發表於:2019-03-24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拒傳、假傳軍令罪量刑標準
    發表於:2020-01-25
    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概念
    發表於:2020-02-03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負有救護治療責任的軍職人員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
  •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量刑標準
    發表於:2019-03-24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