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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的犯罪活動的通知》一、要以高度的責任感、緊迫感,認真開展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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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2-02-14
投放危險物質罪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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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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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3-07-05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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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五項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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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3-07-03
有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害怕承擔責任,選擇了逃離現場,這就是交通逃逸行為。滿足一定條件的逃逸行為是可以被直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面臨一定的刑罰。那麼,如何判斷到底是交通事故還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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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03
本罪為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以下幾種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應予以立案追訴: 1、追逐競駛 2、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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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5
(一)罪與非罪1.本罪與一般羣眾性活動安全事故的界限。二者的區別在於是否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即致人死亡的,或者致多人重傷的;或者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雖然舉辦大型羣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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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4-14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第八條第二款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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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一)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指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安全事故”不僅限於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大型羣眾性活動中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還包括刑法分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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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2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是指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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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一)盜竊、搶奪以火藥為動力的發射槍彈非軍用槍支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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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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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3-07-03
近幾年來,屢次發生的校車交通事故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提起校車駕駛事故,人們通常會聯想到比如交通肇事罪或賠償等這類問題,但是如果在駕駛校車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情形,司機很有可能會構成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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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2
(一)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別構成本罪的破壞行為除一般破壞手段外,亦可以使用放火、爆炸等方式進行。此時,由於本罪屬特別法條,根據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規則,應當以本罪治罪,而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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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一)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劃分兩者界限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就具備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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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認定本罪,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1、編寫、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散發、播放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2、設計、生產、製作、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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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六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的規定,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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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03
1、主觀要件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2、客觀要件此罪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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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的規定,以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定罪處罰:1.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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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2-02-15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是指實施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佈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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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5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所謂建設單位,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或者是經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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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5-0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1.發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的;2.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後,對組織及其日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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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三)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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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5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