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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立案標準

欄目: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發佈於: / 人氣:1.8W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的規定,以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定罪處罰: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立案標準

1.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的;

2.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文字、符號、圖形、口號、徵章的服飾、標誌的;

3.其他強制他人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