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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僞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是指僞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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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爲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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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2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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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1、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具有在徵兵工作中負有徵兵職責的徵兵工作人員。既包括地方武裝部負責徵兵工作的人員,也包括徵兵部隊派出的武裝部隊工作人員。2、主觀要件本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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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戰時造謠惑衆,擾亂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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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爲本罪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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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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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是指戰時兵役部門向公民發出應徵服役通知,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部門的應徵,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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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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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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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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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1、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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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是指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爲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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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根據《刑法》第368條第1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軍事職務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軍事職務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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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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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5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徵用管理制度。在戰爭期間,國家和武裝部隊根據需要,對單位和公民個人的房屋、場所、設施、運輸工具、工程機械等實施緊急徵用,是補充戰時迅速組建擴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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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以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作爲犯罪構成要件。認定時,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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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1、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觀要件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是故意,即行爲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爲是在戰時造謠擾亂軍心,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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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兩點:一是要看行爲入主觀上有無故意阻撓軍人執行職務的目的。如果屬於對軍人發牢騷、講怪話、態度生硬,或者僅有一般嘲諷、辱罵,甚至輕微的頂撞行爲,行爲人並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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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1、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戰時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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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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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聚衆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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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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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指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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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把握好以下兩個問題。一是不管僞造、盜竊、買賣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本身是否真實(如買賣的是僞造、變造的軍車號牌等),只要實施了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