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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陕西XX公司、陕西XX公司、席琨、XX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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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

黄XX与陕西XX公司、陕西XX公司、席琨、XX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书艳,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XX明,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席琨,女,1987年8月22日,汉族。

第三人:XX明,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XX与被告陕西XX公司、被告陕西XX公司、第三人席琨、第三人XX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黄XX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黄XX负担。

审判员  张彬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