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书艳,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XX明,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席琨,女,1987年8月22日,汉族。
第三人:XX明,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XX与被告陕西XX公司、被告陕西XX公司、第三人席琨、第三人XX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黄XX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黄XX负担。
审判员 张彬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