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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河北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栏目: 交通事故案例 / 发布于: / 人气:1.28W

原告:杨XX,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工人。

杨XX与河北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XX公司,地址卢龙县石门XX。

组织机构代码758XXXX0956。

法定代表人:崔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治国,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河北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长赵XX

审判员王XX

人民陪审员贺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