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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陕西XX公司、杜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栏目: 交通事故案例 / 发布于: / 人气:1.02W

原告陈XX,男,34岁,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

原告陈XX诉被告陕西XX公司、杜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杨亚莉,陕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宝鸡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被告杜XX,男,45岁,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陕西XX公司、杜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常艳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