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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X与河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栏目: 交通事故案例 / 发布于: / 人气:3.23W

原告钱XX,女,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

钱XX与河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程X,河南XX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田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海龙,系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X与被告河南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钱XX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XX负担。

审判长陈红

人民陪审员王建新

人民陪审员张次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