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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公司与张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栏目: 交通事故案例 / 发布于: / 人气:6.45K

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新乡县。

河南XX公司与张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司XX,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李忠茂,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公司诉被告张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河南XX公司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XX公司撤回对张XX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XX公司撤回对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南XX公司承担。

审判长孟XX

审判员高X

陪审员杜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