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个体,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辽宁XX公司。
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磊,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辽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李XX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