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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XX公司仲裁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 深圳市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

栏目: 交通事故案例 / 发布于: / 人气:2.58W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

深圳市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东莞市XX公司仲裁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富强,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东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富强,北京市XX实习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214号仲裁裁决(以下称21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称,214号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违反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损害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

1、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的范围。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有明确界定,即仲裁的纠纷主体仅限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约方,仲裁的纠纷事项仅限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条款内容。仲裁裁决对不属于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的纠纷事项,即深圳市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东莞市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与西安XX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纠纷进行裁决。无论是仲裁的纠纷主体,还是仲裁的纠纷事项,都不属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范围。

2、仲裁庭未按《仲裁规则》公正裁决。

仲裁裁决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裁决但没有说明裁决理由:对发生在XX公司、XX公司与仲裁协议纠纷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八笔涉案资金进行仲裁;XX公司对八笔涉案资金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错裁和漏裁数笔往来资金。

XX公司、XX公司答辩称,XX公司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是民诉法第274条规定的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仲裁程序方面的事项,而是仲裁裁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面的问题。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实体问题,依法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XX公司提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据XX公司、XX公司与XX公司、XX公司(以下称XX集团)签订的《西安XX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3年2月1日受理了XX公司、XX公司的仲裁申请,受案号为深仲涉外受字(2013)第12号。该案审理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XX公司、XX公司提出的仲裁理由和请求如下:2005年7月,XX公司、XX集团与XX公司、XX公司签订了《西安志达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其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XX公司、XX公司依约向XX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00万元,向某公司投入资金人民币294万元以上。而XX公司、XX集团拒不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义务,造成了XX公司、XX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请求裁决:XX公司、XX集团向XX公司、XX公司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294万元以及利息损失;连带赔偿股权转让款利息损失人民币808,600元;赔偿办案费用人民币16万元;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2013年4月10日,XX公司、XX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30日作出了深仲涉外受字(2013)第12号决定书。决定:XX公司、XX集团关于3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利息(计算XX间自2009年9月26日至2009年10月5日止)管辖权异议成立,有关该请求的仲裁程序终止进行;驳回XX公司、XX集团关于其他仲裁请求的管辖权异议。

2014年3月14日,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涉外受字第214号决定书对本案作出了裁决。裁决内容如下:一、XX公司、XX集团向XX公司、XX公司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22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其中,人民币40万元从2005年7月22日起计算利息,人民币10万元从2005年7月22日起计算利息,人民币30万元从2005年8月6日起计算利息,人民币3万元从2005年8月8日起计算利息,人民币11万元从2005年8月21日起计算利息,人民币50万元从2005年8月25日起计算利息,人民币50万元从2005年8月30日起计算利息,人民币30万元从2005年11月7日起计算利息);二、XX公司、XX集团向XX公司、XX公司支付合理办案费用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XX公司、XX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68,974元,由XX公司、XX公司承担13,794.8元,XX公司、XX集团承担55,179.2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XX公司(甲方)、XX集团(乙方)与XX公司(丙方)、XX公司(丁方)签订了业深电200XXXX0701号《西安XX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未尽事宜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出现争议的,各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

2009年7月,XX公司、XX公司以某公司、XX公司、XX集团为被告,向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XX公司、XX公司向某公司给付的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234万元及利息。2009年9月17日,户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户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该案纠纷是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应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当事人已在股权转让合同的第8.2条约定了仲裁条款,该案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裁定驳回了XX公司、XX公司的起诉。XX公司、XX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户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案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西民四终字第4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XX公司、XX公司当庭证实,尽管提出诉讼和申请仲裁XX主张的标的金额有所变动,但XX公司、XX公司向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起诉,与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即XX公司、XX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向千王公司投入了数笔资金而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之一XX集团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法人,本案仲裁为涉港仲裁,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进行审查。

一、关于仲裁裁决的事项是否属于当事人仲裁协议范围的问题。

XX公司、XX公司因承包经营期间向某公司投入资金未收回而形成纠纷,向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起诉。对该案的定性及是否应由法院管辖,户县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即该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法院无权管辖。现XX公司因同一事实主张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当事人仲裁协议范围,显然与相关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仲裁程序是否与仲裁规则不符的问题。

构成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事由有明确界定,证据问题不构成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XX公司提出仲裁裁决对相关涉案往来资金承担作出了裁决但没有说明裁决理由,以及错裁和漏裁等问题,是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质疑,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属于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法院无权进行审查。故申请人XX公司关于仲裁违反仲裁程序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XX公司申请不予执行214号仲裁裁决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执行该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该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XX公司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21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X

审判员高XX

审判员邱明演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X(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