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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X与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栏目: 交通事故案例 / 发布于: / 人气:2.73W

原告牛XX。

牛XX与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李广丁,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X内(津保高速北)。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XX,该公司营运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X,广东XX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牛XX不服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裁字(2014)第038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牛XX与被告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刘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