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既沒有勞動合同約定,也沒有相關規章制度對年終獎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如果離職員工上年度工作滿一年,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完全具備參與年終績效考覈、領取年終獎的條件。
用人單位僅以年終獎發放時員工已離職或者沒有跟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爲由而拒絕支付年終獎的,有違同工同酬的原則。
因此,如果上年度正常出勤的情況下,雖然合同到期還是應該取得年終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