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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程序要提交什麼地方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8.41K

一、勞動仲裁程序要提交什麼地方

勞動仲裁程序要提交什麼地方

提交到仲裁委員會

1、產生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者首先要收集證據,其次就是寫勞動仲裁申請書,然後向勞動仲裁機構提交材料申請書和證據,等待勞動仲裁機構受理案件。

2、申請勞仲裁時要注意,勞動仲裁申請時效是一年,從產生勞動爭議時開始計算,如果在職的不受時效限制。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勞動仲裁證據清單有哪些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是確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權利義務和勞動爭議事實的主要依據。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但下列情形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a、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b、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工作年限等決定;c、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d、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分配當事人各自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4、證據包括與勞動爭議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證據應當合法取得,並能客觀證明相關的事實。

5、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證據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當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原件、原物應由另一方當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複印件或複製件。

在日常生活當中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的話,可以選擇進行投訴,如果想要起訴的話必須是先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的結果不符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起訴,不能夠直接進行起訴提起仲裁,需要將相關的證據資料提交給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