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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單位提交程序

欄目: 仲裁 / 發佈於: / 人氣:2.12W
勞動仲裁單位提交程序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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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提交證據材料有哪些

勞動者跟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收集以下的證據材料:

1、勞動爭議申訴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2、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勞動者可以直接去工商部門查詢。

3、勞動者的身份證複印件:如果申請人是用人單位,就要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4、證據資料: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並且,用人單位掌握管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就由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掌握的勞動者檔案、工資發放、社保費繳納、勞動保護提供情況等材料,要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