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張X與廈門市XX公司勞動爭議執行案裁定書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01W

申請執行人張X,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建甌市。

張X與廈門市XX公司勞動爭議執行案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葉仲榮、陳XX,福建XX律師。

被執行人廈門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XX。

法定代表人戴XX,總經理。

申請執行人張X與被執行人廈門市XX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722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於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8050元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6300元,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院受理後,依法指定執行員吳XX執行。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予履行。經查,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車輛登記信息,無銀行存款可供執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2014)思執行字第2843號執行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若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呂XX

審判員俞偉強

代理審判員魏鬆彬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許XX

附件: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