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X,男,漢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焱梅,湖北自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孝感市XX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路與寶成XX。
法定代表人:萬X,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萬X,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原告趙X與被告孝感市XX公司、萬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趙X於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趙X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趙X撤訴。
案件受理費177元,減半收取計88.5元,由原告趙X負擔。
審判長肖應友
人民陪審員吳桂清
人民陪審員餘厚潤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聶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