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紹興縣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XX。
委託代理人:俞XX。
被告:王XX。
委託代理人:佔少林。
本院在審理原告紹興縣XX公司訴被告王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王XX的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爲,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王XX的起訴,系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未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本院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紹興縣XX公司撤回對被告王XX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紹興縣XX公司負擔。
代理審判員李佩藝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徐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