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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老闆不配合需要向社保局提交什麼材料?

欄目: 工傷認定 / 釋出於: / 人氣:2.73W

工傷認定老闆不配合需要向社保局提交什麼材料?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或者是在工作中,有時候難免會受到一些傷害,那麼在工作中收到的傷害是屬於工傷的,可以向招聘者也就是老闆申請工傷賠款,但是如果老闆不配合的話,就需要自己向社保局提交材料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工傷認定老闆不配合需要向社保局提交什麼材料呢?下面為大家解答

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材料

勞動者可以收集證據,比如:事故發生時,目擊者的證詞證言並簽字按手印,勞動合同等材料,自己到勞動局工傷科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需要受收集能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實際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關係,然後到勞動局工傷科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以上就是針對工傷認定老闆不配合的情況下需要向社保局提交什麼材料的回答,我們可以從中知道,需要三樣東西,首先是要證明與用人單位的關係,第二就是工傷的細節,第三就是認定的申請表。勞動最光榮,所以勞動者也應該像這樣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屬於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