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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開發商惡意違約如何辦?

欄目: 房屋買賣 / 發佈於: / 人氣:8.09K
房產開發商惡意違約如何辦?
律師解析:房產開發商惡意違約,可以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法律規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
一、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1、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2、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二、採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三、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違約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具體的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