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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XX与温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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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XX与温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州市XX与温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04民初810号
原告:温州市XX。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0304MA2C9FJ882。
经营者:陈XX,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雅,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XX****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69721378。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XX与被告温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温州市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市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现瑶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