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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栏目: 补偿标准 / 发布于: / 人气:3.17W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土地所有制,就是某块土地是自己所有,任何组织单位不得强占包括政府,因此一般如果征地就是要给与一定的补偿,保证土地所有人不会损失利益。而具体的补偿标准是按照不同地方的规定来依法补偿的,那蚌埠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蚌埠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整建制“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辖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民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户口迁入;

(二)分户;

(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

(四)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五)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审批;

(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续签及登记备案等。 第六条 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附着物,抢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本规定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八条 征地拆迁补偿费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集体土地征收调查摸底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结果等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条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统一发布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900元/亩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农民宅基地时,享受产权调换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四)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给予补偿。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拆迁农民房屋,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但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不支付补偿费,建新差价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从中不难发现标准非常详细具体,按照不同的情况以及实际条件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很好的协调好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纠纷,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