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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子才真的屬於違建?

欄目: 宅基地 / 發佈於: / 人氣:1.27W

一、什麼是違建?

哪些房子才真的屬於違建?

目前關於違法建築的界定,主要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可以定義爲:

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過期的臨時建築。

我國法律規定,拆除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二、哪些房子屬於違建?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相關部門按是否有相關證件來判斷涉案房屋是否是違法建築,是否應拆除或者是否應給予補償這種“一棒子全部打死”的行政行爲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未經登記的建築”並不盡然是違法建築,需要進行相關調查、認定和處理。

例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爲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爲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2.自建或自改房,包括: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明確指出:迅速建立起村鎮建房審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堅決剎住亂佔濫用耕地之風。1982年之前建造的房屋,當然不能要求其提供審批手續。

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實施,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城鄉用地、建房的審批制度,雖然在此法實施之前國務院制定了相關政策,對建房審批手續分別作出相關規定,但實踐中執行並不完全到位,該法實施之前建設一直使用至今的房屋,沒有審批手續的也不宜認定爲違建。

1987年之後沒有建設審理手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是否屬於違建還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需要結合當地的政策來確定。因爲各地落實土地管理法的時間早晚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3.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建築或構築物。

常見的包括:

(1)非法佔有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在其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2)佔用已規劃爲公共場所(過道、人行道等)、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3)在拆遷徵收範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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