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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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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的區別是怎樣的
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的區別是怎樣的
公司的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區別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工作時間不同。標準的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爲每天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權利以及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別情況外,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繳納工傷保險。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但是,作爲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爲其繳納工傷保險,其餘可以不用繳納。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全日制用工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定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但是,支付工資的週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