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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應該獲得多少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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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應該獲得多少經濟補償
被辭退應該獲得多少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工作二年另半個月,應該得到二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附: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