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
(2)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
(3)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孩子的個人的意願。
(4)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5)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可從其收入較高,有撫養能力和孩子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的理由來爭取。
【法律條文】: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