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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因辭退員工賠償金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8.5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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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有哪些服務流程
您好,關於“刑事辯護服務有哪些內容”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你好,對於刑事辯護有哪些服務流程有以下方面:

其一、流程設計:接受當事人委託後,分析確定特定法律問題的實操流程和步驟方法,儘快確定解決問題的思路,操作步驟和實施方案。

其二、質量管控:對於案件事實分析提煉、法律檢索步驟成果呈現、法律文書規範表達等法律服務各階段各環節記錄在案。

以下爲筆者對於刑事辯護業務服務產品化的探索,以期爲青年刑辯律師提供可供借鑑的實務技能。

偵查階段

一、收案

犯罪嫌疑人自被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反貪局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爲其辯護人。作爲律師在接受刑事案件委託時,首先,應瞭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況,如涉嫌的罪名,案件進度,辦案機關,強制措施種類等;其次,審查委託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爲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是否具備委託資格。最後,審覈委託人是否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家屬關係證明"材料,辦理委託手續。

二、辦案

(一)會見犯罪嫌疑人

1.會見的告知與申請

接受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將當事人簽署的委託書、所函及律師證複印件,遞交給辦案機關,再安排會見事宜。如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簡稱“三類案件”),則首先向辦案單位申請,批准後會見。如發生不予會見等情況,區分情況,如確有特殊情況,可等候辦案機關通知,如屬無理拒絕,則可在48小時後向其主管領導反映相關情況。

2.會見的主要內容

(1)向嫌疑人詢問案件有關情況,特別是詢問筆錄情況,提供法律諮詢,做好會見筆錄。會見前做好準備工作,如查閱法條,司法解釋,理論觀點及學理解釋,以便全面解答所有可能涉及的問題,在提供諮詢中,律師要法言法語,解釋法律,分析所涉罪名的實體和程序法律規定,同時介紹訴訟實踐知識,幫助嫌疑人理清思路。應當讓嫌疑人根據法律的規定,自己選擇供述的範圍、方式和程度,而不直接教嫌疑人如何供述。

(2)告知嫌疑人如下的法律規定和享有權利:

A刑事案件的相關程序規定;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B 有關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迴避的法律規定及權利;

C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D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製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

E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向嫌疑人,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F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及委託律師爲期辯護的權利;

G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H 刑法關於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I 使用自己民族語言進行審訊或訴訟權利;

J 有關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 。

3.會見注意事項

(1)關於是否監聽

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受監聽”,但是否有監聽或監控,律師是無法把握的。因此,律師有義務在會見時把該情況如實地告知會見對象。律師提供諮詢意見,要自覺地接受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約束,也要告知當事人要謹慎地提出諮詢。

(2)關於回答諮詢

當嫌疑人提出明確的問題,如“這個我要不要講”、“我要不要交代”、“我可不可以這樣講”時,律師一般以這樣的句式來回答較妥:“你這個問題是涉及主觀方面的問題,關於主觀方面,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對象是否適格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事實認定的原則,即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的問題,關於這個原則,法律規定和實踐掌握是這樣的…”律師回答犯罪嫌疑人問題,要用法律條文及其解釋、法律原則及其解釋、基本法理、實踐規則等。不引導、不唆使犯罪嫌疑人作虛假辯解。

(3)關於調查取證

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現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系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三類情形”外,不得調查其他證據。

律師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證據,不交出來是隱匿證據,可能涉嫌刑法306條規定的幫助僞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嚴重的將受到刑事追責。如果將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提供出來,那就是違反《律師法》中“律師的責任是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和從輕、免除刑罰的材料和意見”的規定,是違反職業道德,也要遭受行業處罰,因此,是否取證得謹慎。

(4)關於傳遞家信

律師不得祕密夾帶犯罪嫌疑人家屬的信件、物品進入看守所,不得傳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要帶給對方的“暗語”,防止串供。不得讓犯罪嫌疑人簽署與其定罪量刑有關的委託書、授權書等法律文件。尤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轉移財產,轉移贓款贓物,隱匿、毀滅證據,則不能籤,否則可能涉嫌幫助僞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5)關於接待家屬

作爲委託人的家屬,有權向律師瞭解工作情況。律師可以向委託人告知基本的案情概貌,不可以將案件細節透露給委託人,更不能把會見筆錄複印給嫌疑人家屬或讓其拍照,更不可以透露給委託人以外的其他人,律師如果將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泄露,可能被認定爲泄露國家祕密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爲而遭受處罰。同時,律師如果將案件細節告知委託人,可能會造成委託人因“撈人”心切而去實施串供,僞造、毀滅、隱匿證據,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爲,倘若發生,律師難辭其咎。

(二)與辦案單位溝通

首次會見後三天內將委託關係告知辦案單位,並相應提供如下服務:

1.提交所函、委託書(經犯罪嫌疑人簽名);

2.向辦案單位瞭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3. 根據實際情況草擬《辯護意見》,提交給辦案單位參考;

4.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的,依法代爲申請取保候審;

(三)代理申訴和控告及其他

1.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訴訟權利等合法權益行爲代理控告;

2.對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提出申訴等;

3.根據案情依法收集或申請有關部門收集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