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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否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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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否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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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怎麼辦


如果是向法院起訴的,應該是向當地的基層法院而不是中級法院起訴。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對於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應該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如果是單位認爲有證據證明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則應該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