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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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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徵。行政特徵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徵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製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強制執行力。勞動爭議糾紛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
2.依據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
3.原則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
①先行調解原則
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③及時原則。
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