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對勞動糾紛卷宗保管多久?
仲裁庭對勞動糾紛卷宗的保管期限一般是10年,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於五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十四條 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於十年;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於五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保存期滿後的案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處理。
二、勞動糾紛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三、勞動糾紛仲裁裁決書可以上訴嗎?
勞動糾紛仲裁裁決書不可以上訴,勞動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對勞動仲裁裁決書有爭議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起訴,起訴的流程是: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四、常見的勞動糾紛有哪些類型?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無論仲裁庭以哪種方式處理勞動糾紛的,結案後相關的卷宗材料都會依法進行保管,但是,仲裁庭對卷宗的保管時間是有限制的。除了仲裁庭,法院審理民事、行政或刑事訴訟活動時,結案後,跟案件相關的這些材料都會依法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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