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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孕婦生育津貼補償是怎樣的?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52W
辭退孕婦生育津貼補償是怎樣的?

一、辭退孕婦生育津貼補償是怎樣的?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乘以津貼或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除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3、補繳相應社會保險

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未婚先孕被辭退賠償嗎?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可見,對孕期女職工的保護,法律和法規並沒有區分屬於“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懷孕”還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懷孕”,其立法目的是在於保護婦女和胎兒的權益,因此,雖然女職工是未婚先孕,也應受到《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保護。

我國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懷孕、生育,但這隻能說明,應當受到來自違反這些規定的處罰,如承擔社會撫養費等,而不等於違反了《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也就是說,不同的法律,由於調整的範圍和對象不同,適用時不應混淆。

孕婦在懷孕的期間是不能夠被辭退的,如果有公司非法辭退孕婦,那麼是需要給孕婦進行賠償的。而辭退孕婦的生育津貼通常是由生育保險的所在機構按照孕婦的平均月工資進行支付,但如果是公司根本就沒有給孕婦買這個保險,那麼公司必須要給孕婦以自己單位的財務進行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