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人:姚X,貴州尊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宋愛勇,貴州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貴州XX公司,住所地:湄潭縣XX。
法定代表人:黃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吳X,公司董事。
委託代理人:鄭XX,湄潭縣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吳XX爲與被上訴人貴州XX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2016)黔0328民初字第30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7年2月7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吳XX於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爲,上訴人吳XX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起訴的請求,已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2016)黔0328民初字第3045號民事判決;
二、准許吳XX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吳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0元,減半收取15元,由吳XX負擔。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田 滔
審 判 員 令狐榮強
代理審判員 陳 文 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