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訴訟代理人:趙琳,青海XX事務所律師。
被告:青海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地西寧市城中區同安XX。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韓XX與被告青海XX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於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韓XX於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韓XX撤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韓XX負擔。
審判員 李永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蘇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