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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賠償原則的相關條款有哪些?

欄目: 侵權法規 / 釋出於: / 人氣:2.37W

完全賠償原則其實就是對受害人的利益實行的一種的有效的保護措施,是因為違約的一方使受害人遭受一定損失應付的賠償責任。那麼關於完全賠償原則的相關條款有哪些?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帶來關於完全賠償原則的相關條款的相關內容。

完全賠償原則的相關條款有哪些?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31日)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死亡賠償專案有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這些賠償款的賠償原則是,喪葬費按照實際支出扣除,不足部分,從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中扣除,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實際情況予以分配,該誰的就是誰的,這裡,分割的難點是剩餘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考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發放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至於是48個月還是60個月,與死者生前撫養的被撫養人人數有關,沒有被撫養人的,為48個月,每增加一名被撫養人,增加4個月的賠償額,被撫養人最多計算三名,究其性質,主要是對其作為社會細胞的一戶家庭的補償,所以其配偶應該適當多分,其他權利人應該適當少分,特別是沒有親屬關係的被撫養人不得參與工亡補助金的分配。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4月11日訂於維也納)

第七十四條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

第六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在上文中,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完全賠償原則的相關條款的內容,相信大家在閱讀了過後,對於完全賠償原則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網站的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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