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通過工會與用人單位
協商解決;
二是可以向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由其責令用人單位來解決;
三是有爭議的,可以向
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來解決;
四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五是求助社會、媒體的力量。
五,是求助社會、媒體的力量。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
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