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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幾天?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73W
試用期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幾天?
律師解析:在試用期內想要解除合同的,勞動者應該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對於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